Page 63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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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入股等方式开展转移转化活动,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其科


                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分配不再审批备案。涉及国家安全、国家

                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依照相关法律规定


                管理和实施。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省属高校、科研院所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不上缴国库,全部留归单位,纳入部门预决


                算管理。


                      三、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定价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可

                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作


                价入股的价格。实行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成果名称、拟

                交易价格,在此基础上确定最终成交价格。


                      四、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机制。省属高校、科研院所的


                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收入,在扣除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过程中发生的费

                用后,明确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院系(所),以及为科技成果


                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机构等相关方的收入分配比例。其

                中,对发明人、共同发明人、科研负责人等在科技成果完成和转移


                转化中作出重要贡献人员(团队)的奖励比例不低于 70%、不超过


                95%。单位 1 年内未实施转化的,成果完成人或团队拥有优先处置

                权。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用于奖励人员的股权超过入股时作价金


                额 50%的,由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科研团队的收益,团

                队负责人有内部收益分配权。


                      五、科技成果奖励收入直接发放到人。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对


                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和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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