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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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绩良好,管理运作规范,投资决策和风险控制程序严格合理;
(二)符合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
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研发与管理团队优秀稳定。
第四条申请先导资金扶持的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威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先导资金申请表》
(二)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包括股权结构、组织结构、管理团
队等)
(三)申请单位的年度审计报告和近期财务报表。
(四)申请单位相关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银行资信证
明或企业信誉等级证明、团队人员简历、知识产权证明等)
第五条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技、财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
内项目申报的审核、推荐。市科技局会同财政局组织技术、财务等
方面专家对先导资金申请项目进行综合审议,确定扶持的项目范
围。
第六条资本运营公司在确定的扶持项目范围内,确定扶持项目
的数量,参股比例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 25%,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
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由先导资金投资形成的股权根据协议规
定退出,其他股东可优先购买。
转让价格为先导资金原始投资额与按照转让时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收益之和(最低不低干中国人民银
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先导资金的收益部分,用做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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