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3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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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营公司管理费用。
第七条资本运营公司负责跟踪项目投资企业的发展情况,为项
目投资企业的发展做好指导与服务工作;制定风险管控措施,预防
和杜绝风险的发生,必要时可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资金使用、会计核
算及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八条资本运营公司应于每年 1 月 15 日前向市科技局、财政
局报送先导资金使用情况年报,并接受市科技局、财政局或其委托
的中介机构对其投资运作和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等方面情况的审
查。
对审查发现的问题,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整改。对拒不整改
或整改后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市科技局、财政局应采取终止协议、
收回资金等处置措施。
第九条先导资金投资形成损失的,由市财政局会同科技局对损
失的原因进行认定,确属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由市财政局、科
技局委托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按规定予以资产损失核销。
第十条资本运营公司要切实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资金闲
置浪费。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证券投资基金、企
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待投资
金应当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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