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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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心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配合市科技局做好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管理机构的具体职责是:

                      (一)市科技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全市科技发展的总体部署


                和需求,组织编制工程中心的年度建设计划,制定有关建设方针、


                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扶持措施;负责对工程中心进行认定、绩效

                评估和验收考评。


                      (二)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市科技局的有关要求,负


                责组织本辖区内工程中心建设申报工作;调度工程中心日常运转情

                况,协调解决运行期间存在的相关问题,并提供必要的人、财、物


                等保障条件;配合市科技局做好工程中心的验收、定期考评等相关

                工作。



                      第三章 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报工程中心建设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


                件:

                      (一)所从事行业属于我市重点发展的技术领域,拥有较好的


                工程技术研究和设计基础,具有较强的科研与开发实力,在国内同

                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和优势,具备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能


                力,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可供转化的专利和技术成果。


                      (二)具有专门的研究开发机构,应拥有 10 人以上、相对稳

                定、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研究开发队伍。


                其中,中高级工程技术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 30%。


                      (三)具备一定的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

                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具备承担综合性工程技术实验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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