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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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学科发展的需要以及实验室
实际运行状况,市科技局可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销等。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需要更名、变更研究方向或进行结构调整、
重组的,须由依托单位提出书面报告,经学术委员会论证,主管部
门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复。
第二十四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市级重点实验室资
格:
1、绩效考评较差,整改后复评仍为“较差”的;
2、不接受市科技局和主管部门的管理、检查、监督,或不参
加绩效考评和年度考核的;
3、依托单位不能为实验室提供必要经费和条件保障的;或有
弄虚作假行为等严重违纪现象的;或破产、被撤消、注销、吊销营
业执照、被政府责令关闭的;或因依托单位性质改变不符合本办法
规定的。
第二十五条不按时编制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或建设期满未
提交验收申请的视为放弃筹建重点实验室资格。
第七章 扶持政策
第二十六条对新立项和考评获得优秀等级的实验室给予资金
扶持。各主管部门应对实验室建设进行相应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作为独立法人的实验室,可直接申报市级科技计
划。实验室通过共享平台对外提供检验检测服务、使用其它供方提
供的仪器设备开展研发工作的,享受 “创新券”资金补贴。
第二十八条依托单位在人才引进,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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