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6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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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工程中心的建设管理采取在组建期间实行中期检查、


                组建完成后实行验收评估、通过验收后实行动态考评的方式。

                      第十九条工程中心组建期间,各主管部门应加强督导,及时解


                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各依托单位应于每年 8 月 30 日前向主


                管部门报送《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期检查建设情况自查表》,

                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同时报送市科技局综合科室及相关专


                业科室。


                      第二十条工程中心组建完成后,市科技局将组织专家进行验

                收。验收的程序是:


                      (一)市科技局下达验收工作通知。

                      (二)主管部门根据通知要求组织依托单位对照建设任务书考


                核指标进行自我评价,填写《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验


                收申请表》,并撰写工程中心建设项目验收总结报告。

                      (三)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考察,并审查相关验收材料,形成初


                审意见,以正式文件上报市科技局提出验收建议。

                      (四)市科技局组织召开验收评审会议,邀请专家根据任务完


                成情况和现场答辩情况对工程中心进行评分,并根据需要进行现场


                考察。

                      (五)市科技局根据评审情况,提出工程中心验收意见,经局


                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后批复公布。

                      第二十一条验收意见分优秀、良好、不合格三个等级。获得优


                秀、良好等级的工程中心,视为通过验收,给予正式命名,授予依


                托单位“威海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匾牌;获得不合格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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