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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给予 1 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
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见习单位,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将求职
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对象范围扩展到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离校未就业
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整合发展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基金,完
善管理体制和市场化运行机制,实现基金滚动使用,为高校毕业生
就业创业提供支持。积极支持和鼓励高校毕业生投身现代农业建
设。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纳入各项社会保险,
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技师
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
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补贴政策。
(十四)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合理确定就业困难人员
范围,规范认定程序,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坚持市场
导向,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对用人单位招用
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
就业的,可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及
适当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 3 年,对
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
休。规范公益性岗位开发和管理,科学设定公益性岗位总量,适度
控制岗位规模,制定岗位申报评估办法,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安排就
业困难人员,不得用于安排非就业困难人员。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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