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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贷款利率上浮不超过 20%。
(七)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经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备案。
(八)企业获得的贷款仅用于生产经营,不得用于偿还银行贷
款、企业债务以及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活动。
第三章代偿程序
第十条当小微企业贷款发生逾期,试点银行应使用该企业保证
金先行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不包括复利和罚息)。不足部分,由
试点银行通过处置该小微企业抵押物、质押物、贷款保证或贷款保
证保险等途径进行追偿。当追偿资金仍不足以偿还银行贷款本金和
利息时,不足部分由试点银行向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提出代偿申
请,经理事会批准后,由风险补偿基金与试点银行按照 4:6 的比
例分担。
第十一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实施代偿后,由试点银行
按照“账销案存”原则继续向企业进行债务追偿,收回的资金在扣
除追偿费用后,剩余部分按照代偿分担比例弥补风险补偿基金所承
担的损失。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管理机构在试点银行开
设专户存放风险补偿基金,对风险补偿基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督
管理。风险补偿基金产生的利息归属基金账户,账户内资金不得挪
用。
第十三条建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基金使用评估和考核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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