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64

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需登陆管理平台注册,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创新

                券科技服务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注册,由所在区


                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

                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


                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二条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发生的费用,创新券给予最高

                2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鼓励科技


                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各类创新资源,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

                况,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度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每年度分批次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


                逾期不予以受理,时间计算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


                核,经公示后兑现。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和奖

                励资金。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取消创新券使用或服务资格。



                                                            1162
   1159   1160   1161   1162   1163   1164   1165   1166   1167   1168   11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