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6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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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符合条件的科技服务机构需登陆管理平台注册,提交相
关证明材料,由所在区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提供创新
券科技服务资格。符合条件的企业需登陆管理平台注册,由所在区
市科技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获得创新券使用资格。
第十一条获得资格的企业和科技服务机构双方签订科技服务
合同,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并履行完成后,由企业通过管理平台申
请电子创新券。
第十二条对企业购买科技服务发生的费用,创新券给予最高
20%的补助,同一企业每年度最高补助不超过 30 万元。鼓励科技
服务机构开放共享各类创新资源,根据开放共享及提供科技服务情
况,对综合评价优秀的科技服务机构给予资金奖励,每年度最高不
超过 30 万元。
第十三条市科技局每年度分批次组织创新券兑现工作。
第十四条科技服务活动完成后,须在一年内进行创新券申请,
逾期不予以受理,时间计算以开具发票日期为准。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兑现材料进行审
核,经公示后兑现。
第五章 监督
第十六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据科技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创新券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对创新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检查,对有弄虚作假,恶意骗取财政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兑现和奖
励资金。不良记录记入信用档案,取消创新券使用或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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