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5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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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真实姓名及单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三条实质性异议由市奖励办协调各推荐单位处理。推荐

                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调查、核实,提出异议处理意见,报市奖励办


                审核。非实质性异议由各推荐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各完成单位和完成


                人协商处理,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奖励办审核。

                      对各推荐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处理意见的不予授奖。


                      第三十四条异议处理过程中,涉及异议的各方应当积极配合,


                不得推诿和延误。被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

                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异议方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


                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三十五条市奖励办应当向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报告


                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提请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委员会决定,


                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方、被异议方、推荐单位和推荐人。

                      第三十六条经公示的建议授奖项目,如无正当理由,完成单位


                或完成人不得提出放弃奖励。确需进一步完善的项目,经完成单位

                和完成人申请,推荐单位同意,市奖励办审核,提交市科学技术奖


                励评审委员会裁定。经裁定不予授奖的项目,经过进一步研究和完


                善,应间隔 1 年以上,方可重新申报市科学技术奖。


                      第六章 授奖



                      第三十七条威海市科学技术局对公示后的奖励意见进行审核,


                报市政府批准。市政府颁布奖励决定,对获奖个人、组织给予表彰


                奖励。

                      第三十八条市科学技术奖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9 人,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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