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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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签署推荐意见。推荐工作由下列单位或
个人负责:
(一)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单
位(包括驻威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
位或其人员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或个人,负责相关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
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
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
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市科
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涉及的知
识产权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
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
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
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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