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8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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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时间将申报材料报送推荐单位。


                      第十六条市科学技术奖推荐单位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

                并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推荐,签署推荐意见。推荐工作由下列单位或


                个人负责:


                      (一)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属地内单

                位(包括驻威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二)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负责行政隶属关系的事业单


                位或其人员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


                或个人,负责相关单位或个人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第十七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


                系到人体健康、公共卫生和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实


                验动物、食品、药品、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农药、兽药、肥料、

                压力容器、医疗器械等,在未获得相关许可证之前,不得申报市科


                学技术奖。

                      涉及国家秘密技术和国家安全的项目,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报、推荐市科学技术奖: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指对申报市科学技术奖涉及的知

                识产权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荣誉权以及相应的名次


                排序等存在不同的意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指对申报


                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涉及完成单位之间、或者完成人之间、或者完


                成人与完成单位之间在科技成果所有权权属、发明人资格、署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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