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79

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做出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技事业的发展,


                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三)在促进我市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


                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技发展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


                      第八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完成人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发现与阐明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或者创立科学


                理论和学说,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开展基础数据收集和综合分析

                等;


                      (四)是技术发明的部分或者全部创造性技术内容的独立完成


                人;

                      (五)在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化、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过程中做


                出创造性贡献。

                      第九条被授予市科学技术一、二、三奖的完成单位应当是在项


                目研制、开发、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


                对完成项目起到重要作用的单位。

                      第十条没有直接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成果转化和推广应


                用工作的人员或者组织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完成人或者完成

                单位。


                      第十一条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


                技术奖的完成人。国家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人员





                                                            1177
   1174   1175   1176   1177   1178   1179   1180   1181   1182   1183   11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