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76
(六)制定、修订标准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取得其他标准化成果的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
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依据。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持上年度开展标准
化工作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市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于 6 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
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
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资金拨付后至次年
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获得奖励资金项目
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117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