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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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制定、修订标准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


                      (七)经中介机构依法审计的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条取得其他标准化成果的单位,申请奖励时应提交下列材


                料:


                      (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认定依据。


                      第八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于每年 3 月底前持上年度开展标准


                化工作证明材料,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申请。市质量技术监

                督部门于 6 月底前会同市财政等部门组织专家对受理的申请进行


                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奖励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各级财

                政部门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第九条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负责对奖励资金发放


                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获得奖励资金的单位应于资金拨付后至次年

                年底前,向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财政部门提交获得奖励资金项目


                的绩效评价报告。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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