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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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

                文本“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


                标准文本“前言”中除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六、第四条第二项修改为:“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

                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


                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省标准化管理部门发布的公告。”


                      七、第五条修改为:“标准化奖励资金实行分级负担的原则。

                对注册地在环翠区、文登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和临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各区)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与各

                区财政按 1:1 的比例分担,对注册地在荣成市的企业奖励资金由


                荣成市财政全额负担,对注册地在乳山市的企业奖励资金由市财政


                与乳山市财政按 1:4 的比例分担;对市级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的

                奖励资金由市财政负担,对各区和各县级市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


                奖励资金分别由各区和各县级市财政负担。奖励资金应当专款专

                用,专项用于开展标准化工作及相关的技术研究和开发工作。”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交下列资


                料:(一)标准化奖励申请表;(二)标准发布机构同意立项和批准发布

                的文书;(三)标准项目的特点及其先进性和创新性的证明或说明材


                料;标准中涉及专利的,需要提供专利证明;(四)标准文本;(五)

                标准的实施所能给本市带来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等相关资


                料;(六)标准项目已经发生的经费明细;(七)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营业执照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八)经中介机构依法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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