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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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


                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


                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

                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申请标准化奖励的认定依据是: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


                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


                文本。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


                本“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

                准文本“前言”中除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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