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7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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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参与制定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
主持制定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对参与修订国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单位,按照
主持修订同类标准奖励额度的 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对主持制定联盟标准的单位,给予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
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对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
工作的单位,分别给予 30 万元、25 万元、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或试点项目的单位,分
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九)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项目所在单位,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同一个单位每年所获标准化奖励资金总额不得超过 100 万元。
第四条申请标准化奖励的认定依据是:
(一)主持或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
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有关标准管理机构发布的正式标准
文本。
主持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和标准文
本“前言”中的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制定、修订标准的单位是指标
准文本“前言”中除第一起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
(二)承担国际、国家、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
员会秘书处工作的认定依据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国家标准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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