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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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施行科技报告指南发布制度。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指南


                发布时,要根据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技术领域、类别和研究性

                质,明确需呈交科研活动过程管理报告或描述科研细节的专题报


                告,提出应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要求,在初始环节将撰写、呈交科


                技报告纳入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管理当中。通过科研合同或任务

                书形式明确科技报告的类型、数量和时限,做到科技报告制度的合


                同管理。


                      (二)建立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双报告”制度。财政科技资

                金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基金)必须呈交科技报告,积极引导社会


                资金资助的科研活动自愿呈交科技报告。自 2015 年开始,所有新

                立项的得到省级(含)以上财政科技资金支持的科技计划(项目、基


                金),在提交结题(验收)报告时必须同时呈交符合要求的科技报告,


                落实结题(验收)报告、科技报告同步的“双报告”制度。

                      (三)建立科技报告辅导制度。在试点阶段,为确保科技报告撰


                写质量,达到国家要求的科技报告标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通过相关中介机构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提供撰写科技报告方面


                的辅导服务。


                      (四)建立第三方评价机制。为确保科技报告质量,满足开放共

                享需要,采取委托第三方机构的方式,将科技报告呈交和共享使用


                情况列为质量评价的重要内容,将评价结果作为衡量科技计划(项

                目、基金)验收和综合考评项目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科研能力的


                指标之一,并与对其进行后续滚动支持相挂钩。对不能按时呈交科


                技报告或科技报告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将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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