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1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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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项目承担单位。建立本单位科技报告工作机制,将科技报
告工作纳入科研管理范畴,并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根据需要制定
科技报告工作鼓励措施,将其作为科技产出统计、考核奖励的重要
依据。组织、督促科研人员按要求撰写科技报告,统筹协调项目各
参与单位共同推进科技报告工作。对科技报告进行形式、内容和密
级审查,按时限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呈交科技报告。
(三)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应增强撰写科技报告的责任意识,
将撰写合格的科技报告作为科研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科研合
同或任务书要求按时保质完成科技报告,并对内容和数据的真实性
负责。在科研工作中应积极借鉴、参考已有科技报告,高起点开展
研究工作。
(四)第三方评价机构。第三方评价机构要遵循“客观、公正、
科学、规范”的原则,对科技计划(项目、基金)的科技报告质量进
行评价,形成评价结果和综合评价报告。
四、细化工作流程,规范科技报告操作
(一)科技计划(项目、基金)指南发布时,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
呈交科技报告的具体类型、最低数量和最迟时限作出明确要求。
(二)科研单位或项目负责人签订合同或计划任务书时,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与其共同审定呈交科技报告的有关内容并签署约定。
(三)项目实施过程中,科研人员收集相关数据、材料,按照相
关要求和标准规范撰写科技报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委托的机构根
据项目承担单位申请和实际情况安排科技报告辅导人员进行辅导。
(四)科研人员对科技报告标注使用级别或提出密级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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