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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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担的市科学技术发展计划(大学共建)任务书或验收证书;
(4)取得的主要知识产权证明;
(5)企业的营业执照;
(6)与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的合同或协议;
(7)企业近三年经济效益情况证明;
(8)推进或参与技术转移转化活动相关证明;
(9)其他证明材料。
第四章支持政策与考核管理
第八条
1.对获得“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等各
类人才荣誉称号,并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的校地合作
人才,可视情况每人给予最高 30 万元资金支持;
2.对承担市级大学共建计划项目、在我市创(领)办企业、
与我市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积极推动或直接参与技术转移转化,
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校地合作人才,每人给予最高 20 万元资
金支持,并推荐申报市级实施的各类重点人才工程,享受与本市企
事业单位人才同等扶持政策;
3.对创(领)办科技型企业的,优先享受科技企业孵化器扶
持政策,纳入“千帆计划”并给予支持;对积极推动或直接参与技
术转移转化活动,并取得显著成效的,优先享受科技成果转移转化
政策扶持;
4.建立校地合作人才信息库,纳入我市高端人才项目云平台
中,享受科技文献信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等优惠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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