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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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企业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各区市委组织部、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党务工作部)

                会同辖区内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做好验收的前期准


                备工作,开展先期验收;威海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等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重点对终期目标完成情况、团队工作开

                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产业化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估,形成项目验


                收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一)验收合格的企业,按计划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针对项目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延期一年再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

                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停止支持。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各级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

                管理规定,做到单独建账,确保资金用于蓝色产业计划项目建设,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费使用不当、无正当理由


                不按计划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和领军人才团队,


                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按规定追回经费,所在区市一年内

                不得申报蓝色产业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

                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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