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0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601
第十九条项目验收。项目实施期满后,企业提交验收相关材料;
各区市委组织部、国家级开发区党(工)委组织部、(党务工作部)
会同辖区内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做好验收的前期准
备工作,开展先期验收;威海市委组织部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
政局等单位进行项目验收,重点对终期目标完成情况、团队工作开
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产业化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估,形成项目验
收报告,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
(一)验收合格的企业,按计划拨付剩余支持资金,针对项目
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对策建议,指导企业加快发展;
(二)验收不合格的企业,延期一年再进行验收评估。延期后
仍然验收不合格的,取消荣誉称号,停止支持。
第二十条资金使用。各级发展改革局(经济发展局)和财政局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资金监管。用人单位要严格执行相关资金
管理规定,做到单独建账,确保资金用于蓝色产业计划项目建设,
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对于存在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资金、经费使用不当、无正当理由
不按计划实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的企业和领军人才团队,
进行通报批评,取消荣誉称号,按规定追回经费,所在区市一年内
不得申报蓝色产业计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
责解释。
59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