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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管理办法(试行)
威人组发〔2015〕10 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本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才与地方
经济发展紧密互动、深度融合,切实将人才优势转化为我市的发展
优势,根据《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威海英才计划
的意见》(威发[2014]23 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校地合作人才,是指本市和驻威高等院
校、科研院所中培养或引进的“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
泰山学者等获得各类荣誉称号的高层次人才,以及与我市企业开展
产学研合作成效显著的科技人才。
第三条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校地合
作人才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科技局,在市人
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开展校地合作的日常工作。
我市和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负责校地合作人才项目申报、审核
和推荐。
第四条校地合作人才资助计划(以下简称“校地合作计划”)
3 年内资助校地合作人才不少于 50 名,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五条申报校地合作计划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两院”院士、“千人计划”专家、泰山学者等各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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