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966
威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的意见
威政发〔2014〕4 号
2014-01-14
各市区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
门、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引进科技创业人才,聚集
科技创新资源,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现
就扶持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发展,提出以下意见。
一、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高校院所、风险投资机构等多元
化主体投资建设孵化器。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前
提下,优先安排孵化器建设用地指标,可按照工业用地性质进行规
划、出让和开发建设。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
办公、试验、生产用房可按规定分割转让产权,办理房产手续;可
在符合规划的地块配套安排一定的经营性用地指标。孵化器建设涉
及的有关配套费用,经批准后予以减免。
二、从 2014 年起,设立市级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主要
用于:1.对利用现有存量房产资源改(扩)建孵化器的,按照孵化
面积 50 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孵化器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2.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的,分别一次性
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50 万元资金补助。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
1 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给予孵化器 10 万元
96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