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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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励;被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每认定 1 家给予
孵化器 20 万元奖励。3.鼓励和支持孵化器高水平公共研发平台建
设。对平台新增大型科学仪器设备,按照不高于购置费用 50%的比
例给予补助。平台对外提供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共享服务的,给予
20%服务费用补助。鼓励公共研发平台加入市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资
源共享平台,根据年度服务业绩,给予不高于 30 万元的资金补助。
对为科技企业孵化提供海外技术创新资源和合作伙伴的技术转移
平台,根据其服务能力和转移科技成果数量、成果产业化成效等业
绩,给予不高于 50 万元的资金补助。4.对科技人才带技术、项目
到孵化器创业,经评审认定的优秀创业项目,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
的一次性资金补助,并在办公用房、人才公寓等的使用上予以倾斜。
市级孵化器发展专项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技局会同
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三、从 2014 年起,设立市级科技创新投资引导基金,通过参
股等方式,引导国内外创投企业来我市设立基金或投资公司,引导
各类社会资本投资在孵企业。投资引导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由市科技
局会同市财政局研究制定。
四、完善科技孵化金融服务体系。鼓励银行设立特色支行,发
展科技担保公司、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等专业金融机构和组织。引导
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创投公司等入驻孵
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个性化融资服务;支持有条件的孵
化器建设“科技金融服务示范园区”。扩大科技支行扶持覆盖面,
将在孵企业纳入科技支行试点企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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