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6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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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允许和鼓励驻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包括担任


                行政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在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前提下,到孵化

                器从事高新技术成果转化,参与企业技术创新,兼职兼薪。应用职


                务发明成果在孵化器转化所得收益,按 60%至 95%的比例划归参与


                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以技术成果入股投资的,经评估,其技

                术成果可按企业注册资本最高 70%的比例作价入股。高等院校、科


                研院所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


                人员个人奖励,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六、加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引导孵化器


                及在孵企业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建立和完善知识产权管理制

                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维护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业人员的


                合法权益。建立知识产权申请联系制度,对孵化器、在孵企业及创


                业人员申请专利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专项补助。对符合条件的孵化

                器或在孵企业,推荐申报国家、省、市专利试点示范企业。


                      七、鼓励中介机构参与孵化器建设,积极引进专利代理、财务

                管理等中介机构进驻孵化器,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八、将孵化器建设情况纳入全市目标绩效管理考核,具体考核


                办法由市考核办会同市科技局研究制定。

                      九、建立孵化器标准认定、绩效评价和动态管理机制,促进孵


                化器不断完善功能,提升服务水平。具体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制定

                并组织实施。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充分认识扶持孵化器发展的重要性,


                突出政府引导,优化政策环境,加大投入力度,完善长效机制,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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