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7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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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四)形成了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具有较为完善的

                孵化服务功能,可为在孵企业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商务、


                融资、信息、市场、技术开发与交流、国际合作等多方面的服务;


                      (五)可自主支配场地,综合型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 20 家以

                上,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达 10 家以上;


                      (六)孵化器实际运营时间 1 年以上,经营状况良好,每年都


                有一定数量的企业进入孵化器或毕业;

                      (七)孵化器建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有资金使用案例;


                      (八)专业孵化器自身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研发平台,

                并具备专业化的技术咨询、管理、培训等能力;


                      (九)建立入孵企业选择和在孵企业毕业与淘汰机制。


                      第九条市级孵化器的在孵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办公场所应当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 2 年;

                      (三)企业在孵化器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 42 个月(属生物


                医药、集成电路设计、现代农业等特殊领域的企业,一般不超过


                60 个月);

                      (四)企业租用孵化器孵化场地面积,研发办公用房一般不高


                于 1000 平方米,厂房、中试基地一般不高于 2000 平方米;

                      (五)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属于《国家


                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范围,或符合本市经济发展需求的新技


                术、新产品;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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