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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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方向相一致;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

                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


                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

                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


                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市区、开发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对符合


                条件的孵化器颁发威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对不符合

                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与措施、威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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