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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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方向相一致;
(六)在孵企业开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无
纠纷;
(七)在孵企业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
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留学生和大学生创业企业的团队主要管理
者或技术带头人,由其本人担任。
第十条市级孵化器的毕业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中至少两条
(一)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有 2 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
的生产规模,年技工贸总收入达 300 万元以上;
(三)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
(四)达到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条件;
(五)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十一条认定程序:
(一)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孵化器,向所在市区、开发区
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和会议答辩,对符合
条件的孵化器颁发威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证书与标牌。对不符合
条件的,说明原因,退回申请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申请材料的主要内容包括:孵化器的基本情况、
基础和条件、服务能力和孵化工作业绩、发展目标与措施、威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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