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8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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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认定申请以及市区、开发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第三章孵化器管理与扶持
第十三条已认定的市级孵化器的经营场地(地址、面积)、单
位名称、股权结构、经营方向、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等发生变更时,
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上报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视其变更情况确认
其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市级孵化器需向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上报统计数据等
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市级孵化器资格自认定之日起 3 年内有效。市科技行
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对市级孵化器进行复核,对连续 2 年复核不合
格的,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支持符合条件的市级孵化器创建省
级、国家级孵化器。
第十六条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
内迁移出孵化器,并按照法律和有关约定办理手续。
第十七条以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孵化器认定或年
度复核的,经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后,取消其市级孵化器资格,
责令其退回相关财政资助经费,并在 3 年内不得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经认定的市级孵化器,可按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各市区、开发区对孵化器建设与发展,应当在土地使用、房屋租赁、
人才项目等方面制定优惠政策,给予资金扶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各市区、开发区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所在市区、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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