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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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省级补助资金可由供给方会员用于仪器设备升级改
造、运行及维修维护、临时聘用人员补助等方面,不得用于与开放
共享无关的费用支出。
第十四条鼓励各市、县安排资金共同支持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
器设备。
第十五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对小微企业创新券使用情况
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共享过程中有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补
助及奖励资金、不按规定使用补助及奖励资金等违规行为,给予以
下约束:
1、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在科技计划项
目、科技奖励申报方面给予约束;
2、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补助和奖励资金;
3、取消享受科学仪器设备共享补助政策资格;
4、对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
等给予一年黄牌警告,直至取消创新服务平台称号。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7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18
年 7 月 19 日。2014 年 7 月 15 日,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印发
的《科技型小微企业共享科学仪器设备扶持办法(试行)》(鲁科
字[2014]9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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