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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个月内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引导基金年度会计报告》和《引
导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当子基金的使用出现违法违规或偏离
政策导向等情况时,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及时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
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协议终止合作。
第三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对引导基
金管理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进行监督,视工作需要委托专业机
构开展审计,定期对引导基金的目标、政策效果及子基金投资运行
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向决策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引导基金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引导
基金管理公司、子基金企业、子基金管理机构、个人以及政府部门
在财政资金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
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行
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引导基金与中央财政资金共同参股发起设立子基
金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2 年。本办法发
布后,省财政参股设立子基金应遵循本办法进行管理运作。此前已
设立的政策性引导基金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逐步规范。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金融办负责解释。
抄送:省委各部门,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
法院,省检察院,济南军区,省军区。各民主党派省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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