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1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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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外优惠条款。
第二十五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
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当子基金清算出现亏损时,首先由子基金管理
机构以其对子基金的出资额承担亏损,剩余部分由引导基金和其他
出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二十六条为体现政府资金的政策性要求,引导基金可根据子
基金投资领域、投资阶段、风险程度等,给予其他社会出资人适当
让利,并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在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
第四章风险控制与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引导基金以及子基金的股权投资资金应当委托符
合条件的金融机构进行托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省财政厅选
择确定,并由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子基金托管金融机构由子基金企业选择确定,并由子基金企业、引
导基金管理公司与其签订资金托管协议。
第二十八条托管金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成立时间在 5 年以上的全国性国有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等金
融机构;
(二)具有股权投资基金托管经验,具备安全保管和办理托管业
务的设施设备及信息技术系统;
(三)有完善的托管业务流程制度和内部稽核监控及风险控制制
度;
(四)最近 3 年无重大过失及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
良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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