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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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子基金管理机构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注册,且投资于山东省境内企业的资金比例

                一般不低于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80%;


                      (二)主要发起人(或合伙人)、子基金管理机构、托管金融机构


                已基本确定,并草签发起人协议、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委托管

                理协议、资金托管协议;其他出资人(或合伙人)已落实,并保证资金


                按约定及时足额到位;


                      (三)每支子基金募集资金总额不低于 1.5 亿元人民币。其中:

                申请者为投资企业的,其注册资本或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


                币;政府出资人出资额一般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40%,其中引导基金出资额原则上不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


                资额的 25%;子基金管理机构对子基金认缴出资额不低于基金规模


                的 2%;单个出资人或一致行动人出资额不得超过子基金注册资本

                或承诺出资额的 2/3;除政府出资人外的其他出资人数量一般不少于

                3 个;


                      (四)子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本


                的 30%,且不超过子基金总资产的 20%。


                      第十五条申请引导基金对现有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增资的,除需

                符合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子基金已按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并开始投资运作,按规

                定在有关部门备案;


                      (二)子基金全体出资人首期出资或首期认缴出资已经到位,且


                不低于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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