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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4〕44 号
2014-11-19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
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创新
财政资金分配方式,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
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投资机构和社会资本进入我省产业
投资领域,推动全省创业创新、产业升级和小微企业快速成长,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我省实际,特设立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
导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
导基金)是指由省政府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募集运作的政策性
基金。
第三条引导基金资金来源主要包括财政出资和社会募集两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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