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1137
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
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
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
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
申请者。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
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
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
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
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 3 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
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
记录。
第十四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
113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