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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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机构开展尽职调查等工作,所需费用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三章投资运作与收益分配



                      第十一条引导基金在子基金中参股不控股,不独资发起设立股

                权投资企业。


                      第十二条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或投资企


                业(以下简称投资机构)可以作为申请者,向引导基金申请设立子基

                金。多家投资机构拟共同发起设立子基金的,应推举一家机构作为


                申请者。


                      第十三条申请者应当确定一家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作为拟设立

                子基金的管理机构。子基金管理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国大陆注册,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 1000 万元人民

                币,有较强的资金募集能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与其业务相适应


                的软硬件设施;


                      (二)有健全的股权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流程,规范的项目遴选

                机制和投资决策机制,能够为被投资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管理咨询

                等增值服务;


                      (三)至少有 3 名具备 3 年以上股权投资或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


                专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四)具备良好的管理业绩,至少主导过 3 个股权投资的成功案

                例;


                      (五)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无行政主管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不良


                记录。

                      第十四条新设立子基金,申请引导基金出资的,除符合第十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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