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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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


                      第七条省财政厅代表省政府履行引导基金出资人职责,山东省

                经济开发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根据授权代行出资


                人职责。省金融办作为省政府金融管理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引导基


                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省级相关主管部门牵头提出的支持重点、申报要求,


                对外公开征集或招标选择拟参股设立的子基金;


                      (二)对拟参股子基金开展尽职调查、入股谈判,签订子基金章

                程或合伙协议;


                      (三)对引导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根据子基金章程或

                合伙协议约定,在其他出资人按期缴付出资资金后,将引导基金及


                时拨付子基金托管银行账户;


                      (四)代表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行使出资人权利并承

                担相应义务,向子基金派遣代表,监督子基金投向;


                      (五)定期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报告引导基金

                和子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及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引导基金的分红、退出等资金(含本金及收益)应由引导


                基金管理公司拨入基金托管银行专户,并按规定将引导基金收益上

                缴省级国库,由省财政统筹安排或用于扩大引导基金规模。


                      第九条省财政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支付管理费。管理费按年

                支付,原则上每年按截至上年年末引导基金对子基金出资额的一定


                比例(最高不超过 2%)和管理业绩,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核定。


                      第十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可聘请专业化基金管理机构、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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