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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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跟进投资一般不超过子基金对该企业实际投资额的 50%。跟
进投资形成的股权,委托共同投资的子基金管理机构管理,并签订
《股权托管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责任、义务和股权退出的条
件、时间等。
第二十一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
或合伙协议中约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引导基金可无需其他出资
人同意,选择退出:
(一)子基金方案确认后超过 1 年,子基金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
要求完成设立或增资手续的;
(二)引导基金拨付子基金账户 1 年以上,子基金未开展投资业
务的;
(三)子基金未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投资的;
(四)子基金管理机构发生实质性变化的。
第二十二条子基金企业按章程或合伙协议约定向子基金管理
机构支付管理费用。年度管理费用一般按照子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
出资额的 1.5%-2.5%确定,具体比例在委托管理协议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除对子基金管理机构支付管理费外,子基金企业可
对子基金管理机构实施业绩奖励。其中,子基金的年平均收益率不
低于子基金出资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引
导基金可将其应享有子基金增值收益的 20%奖励子基金管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子基金章程
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引导基金以出资额为限对子基金债务承担责
任。除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协议中约定外,不要求优于其他出资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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