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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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
内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
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
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
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
体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 70%资金投资
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
《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
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
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
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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