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42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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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引导基金托管金融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 10 日


                内向省财政厅、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报送季度引导基金资金托管报

                告,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1 个月内报送上一年度的资金托管报


                告。发现引导基金资金出现异常流动现象时应随时报告。


                      第三十条子基金不得从事以下业务:

                      (一)从事担保、抵押、委托贷款等业务;


                      (二)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非保本理财产

                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三)进行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对外投资;

                      (四)向任何第三方提供资金拆借、赞助、捐赠等;


                      (五)其他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业务。


                      不同产业领域的子基金可在章程或协议中对此作出更明确具


                体的约定。

                      第三十一条子基金管理机构在完成对子基金的 70%资金投资


                之前,不得募集其他股权投资基金。

                      第三十二条子基金管理机构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


                《子基金运行报告》和季度会计报表,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3


                个月内向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子基金年度

                会计报告》和《子基金年度运行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要加强对子基金的监管,密切跟

                踪其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财务风险,但不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


                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应每季度向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相关主管部门


                报送引导基金及参股子基金的运行情况,并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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