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13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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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


                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


                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


                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

                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


                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


                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

                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


                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


                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


                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

                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


                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0 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


                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

                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


                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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