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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子基金全体出资人同意引导基金入股(或入伙),且增资价
格在不高于基金评估值的基础上协商确定。
第十六条引导基金管理公司统一受理子基金设立方案等申请
材料,并对上报方案进行初审后,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组织投资、
会计、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的评审委员会对上
报方案进行独立评审。对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对
拟参股子基金组织开展尽职调查和入股谈判,并将尽职调查报告和
引导基金出资建议报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
见后,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提出引导基金出资计划草案,报决策委
员会进行投资决策。
第十七条对决策委员会研究通过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
室在政府门户网站对拟参股子基金有关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
于 10 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有异议的项目,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八条对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引导基金管理办公室会同
相关主管部门确认子基金方案,批复引导基金出资额度并将资金拨
付引导基金专户,由引导基金管理公司按规定拨付子基金账户。
第十九条子基金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依据章程或合伙协
议约定进行股权投资、管理和退出。子基金的投资存续期限原则上
不超过 10 年,引导基金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
转让等方式实施退出。确需延长存续期的,须经省财政厅、省金融
办及相关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决策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条当子基金投资于政府重点扶持或鼓励的特定产业企
业或创业早期企业时,引导基金可以按适当股权比例向该企业跟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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