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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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 2014 年 4 月 30 日后获得金融机构专利权质押贷款,


                按期还本付息,借款合同已按约定履行完毕;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已办理过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


                      (五)质押贷款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出质的专利权权属清


                晰、合法有效,处于实质性实施或使用阶段,且技术含量高、市场

                前景好,对提升企业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


                动作用。


                      第四条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笔贷款,按照贷款当年中国

                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 60%给予贴息支持,一个年度贴息最


                高不超过 20 万元。对未按照规定归还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和罚

                息,不予贴息。贴息期限最长为 2 年。同一家企业享受贴息最多不


                超过三次。


                      第五条企业因贷款而产生的专利评估、价值分析费,按确认发

                生额的 50%予以补助,对同一家企业年补助最高不超过 5 万元;同


                一家企业享受补助最多不超过三次。

                      第六条企业申报扶持资金应按照有关要求提供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小微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扶持资金申报书;


                      (二)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登记通知书,用于质


                押的专利权证书;

                      (四)专利权质押合同、借款合同、已偿还贷款本金和支付相


                应利息凭证,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真实性证明;


                      (五)专利评估、价值分析协议,评估、价值分析报告,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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