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4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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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补助标准


                      (一)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按其较上年

                度新增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部分的 10%给予补助;


                      (二)符合第六条的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按其


                当年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费用总额的 10%给予补助;

                      (三)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八条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应在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备案手续后,向所在地科技部门提出补助申请。

                      第九条市级科技部门会同财政、税务部门按规定对当地企业补


                助资金申报情况进行审核,参考企业上年度已备案的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情况,确定补助对象,核定省级和市级及以下分别承担的补助


                金额,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补助资金申


                报情况由所在市汇总上报。

                      第十条省科技厅会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申报企业研发费用


                加计扣除进行核对。省科技厅对各市上报补助资金申报材料进行复

                核,复核结果在省科技厅网站向社会公示 7 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公示期满后,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下达企业研发资


                金补助计划,省财政厅据此下达省级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各市应在省级补助资金下达后一个月内,将省级补助


                资金拨付至企业。同时,根据企业研发资金补助计划,下达市补助

                资金,并于下达后 7 个工作日内将资金下达文件上报省财政厅、省


                科技厅。


                      第十三条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加强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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