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0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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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手段虚报、冒领和骗取


                专项资金。省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要对专项资金申报材料

                进行审核把关,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实行信用负面清单制度,对单位或个人弄虚


                作假、冒领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进行记录和惩戒。

                      第三十一条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和管理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


                纪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规定处理。


                      第六章专项资金信息公开



                      第三十二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有


                关规定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健全完善专项资金

                信息公开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除涉密内容外的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和分配结果,并按规定逐步扩大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

                容,最终实现专项资金申报评审、分配使用、绩效评价等全过程公


                开。

                      第三十四条审计发现专项资金存在问题的,相关单位要认真整


                改,并及时、全面、准确公开整改情况。


                      第三十五条省财政部门应当对省业务主管部门专项资金信息

                公开进行督促指导,并将信息公开情况作为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绩


                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七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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