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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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年度预算执行完毕或阶段性任务完成后,
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绩效自评,并将绩效自评报告报
省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选择资金量大、影响面广、
关注度高的专项资金进行重点绩效评价,逐步提高重点绩效评价资
金占专项资金支出的比重。
第二十五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专项资金
第三方绩效评价,公开选定第三方机构,委托其按照客观、公平、
公正的原则独立开展评价,提高评价质量和公信力。省财政部门应
当对第三方机构绩效评价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资金管理和以后
年度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对达不到绩效目标的专项资金,省财政
部门应当督促省业务主管部门加强资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并视
情况报省政府批准调整或撤销。
第五章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省业务主管部门制定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管理、监督等作出规定。省
业务主管部门和市县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及时
发现和处理存在的问题。省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应当督促指导省业
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并对重点专项资金开展财政监
督检查和专项审计。
第二十八条专项资金预算编制、执行和管理应当主动接受人大
和政协监督。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支出预算时,要重点报告专项
资金预算规模、结构和用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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