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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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模式的,应当采取事后补助、间接补助的方式,减少事前补
助、直接补助,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
更专项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用款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
权限逐级上报原审批主管部门批准。重大变更事项应当报省政府批
准。
第二十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结余结转资金定
期清理机制。对当年预算中超过 9 月 30 日仍未分配且无正当理由
的专项资金,应当收回省级财政统筹安排。对结余或者结转 2 年及
以上的专项资金(不含正在执行的政府采购资金),应当及时收回同
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四章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二十一条按照“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
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运用”的要求,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
效管理。
第二十二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在申报专项资金预算时,制定
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准确反映预期实现的产出和效果。省财政部门
对绩效目标进行审核通过后,及时下达给省业务主管部门,作为预
算执行和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省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绩效评
价指标体系,按照政府支出特点以及可测量、可比较、可追踪的原
则,科学设置共性指标,并区分不同专项资金,研究设置差别化的
个性指标,提高绩效评价的有效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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