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2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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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安排或安排不足的,按照规定程序纳入省级预算。
除国务院及其授权部门、省人民政府及其授权部门规定外,任
何部门不得自行要求市县人民政府安排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除中央和省委、省政府
有明确规定外,执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5 年,期满自动撤销。确需
延长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按照新设立专项资金的程序审批。
第十四条省业务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科学规范、突出重点、注重
绩效、厉行节约的原则,编制和申报专项资金预算。省财政部门应
当严格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申请,采取专家论证、第三方机构评估等
方式,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民主性和透明度。
第三章专项资金预算执行
第十五条省业务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加强项目前期论证,
提前编制规划和申报项目,提高专项资金提前下达比例和年初预算
到位率,确保预算尽快执行。
第十六条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
“因素法”分配,选取客观因素,合理确定权重,按照科学规范的
分配公式切块下达,由市县按规定用途和方向使用。
第十七条对用于全省重大工程、跨地区跨流域的投资项目以及
外部性强的重点项目的专项资金,应当主要采取“项目法”管理,
推行竞争性分配方式,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确保资金分
配规范、公正、透明。
第十八条对具有一定外部性确需保留的竞争性领域专项,应当
采取基金等市场化运作模式,吸引带动社会资本。对不适宜采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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