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3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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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补助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用于


                引导和激励企业增加研发投入的后补助资金。

                      第三条补助资金由省级、市级及以下财政按一定比例承担,


                      其中,省级财政承担 50%,市级及以下财政各自承担比例由各


                市自行确定。

                      第四条省级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负责管理,与


                      市级设立的企业研究开发财政补助资金联合支持实施企业研


                究开发补助工作。

                      第五条拟与省级联合实施企业研究开发补助工作的市,应根据


                本办法,由市级财政部门会同科技、税务部门制定本市补助资金(以

                下简称“市补助资金”)具体管理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备案。


                      第六条受补助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山东省境内(不含青岛市)注册、会计核算健全的居


                民企业;

                      (二)已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并先行投入自筹资金开展研发


                活动;


                      (三)按规定完成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已享受研发费

                用加计扣除政策;


                      (四)年销售收入 2 亿元以上企业,当年度研发投入须较上年

                度增加且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3%(含)以上,连续两个纳税年度享


                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年销售收入 2 亿元(含)以下企业,当


                年度研发投入须占当年销售收入的 5%(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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