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8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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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值分析费支付凭证;


                      (六)申报单位对报送材料真实性声明,项目实施效果评估报

                告;


                      (七)应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第七条凡已经列入省内其他同类性质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不

                得重复申报。


                      第八条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负责本市企业扶持项目审


                核,对符合上述条件的小微企业拨付资金。每年 1 月 31 日前,由

                市知识产权部门、财政部门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政策兑付报告、审


                核材料和相关资金文件。

                      第九条每年 4 月 30 日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对各市扶


                持项目进行审核后,向省财政厅报送当年资金预拨和上年度资金清


                算的意见,省财政厅据此下达各市资金。2015 年省级补助资金,

                于当年 7 月 15 日前预拨各市,2016 年清算。


                      第十条企业收到扶持资金后,应当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有关规

                定,冲减已支付的利息和评估费用。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对贴息补助


                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套取财政

                资金的,给予以下处理:


                      (一)不良记录列入单位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一定期限内取消预拨资金资格,追回扶持资金;


                      (三)取消申报扶持资金资格。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知识产权局负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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