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35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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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检查,省科技厅委托第三方对政策实施、资金使用等情况开展
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各地财政部门负责对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管理,科技部门负责对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落实及企业研发活动开
展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税务部门会同科技部门负责指导和帮助企业
用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科技、国税、地税部门应建立管理信息交
流通报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议,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
第十六条补助资金用于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获得补助的企
业应对该资金及其发生的支出进行单独核算,加强对补助资金的使
用管理,并持续加大研发投入。
第十七条对发现不符合补助条件或应据实核减补助额度的,按
照财政管理级次予以追缴。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骗取
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
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6 年 12 月 26 日起施行,对 2016 年度、
2017 年度企业研发投入情况按照本办法予以补助,有效期至 2018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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