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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赋予项目法人对执行项目预算的权利和责任。加强结转结余经费管


                理,以保证科研项目正常进展为前提,视项目进展情况对在研项目

                年度剩余经费跨年结转给予支持。根据法人信用评价等级管理结余


                经费,项目顺利通过验收且承担单位信用评价良好的,结余经费按


                数额大小,视情况留给单位继续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探索改

                进项目直接费用支出管理,合理界定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支出范


                围。


                      完善科技经费过程监管。实行科技资金“痕迹化”管理,以科

                技计划信息化管理平台为依托,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和中期检查、


                验收审计等环节的全过程信息进行在线公开和监管,提高科技经费

                监管的科学化水平。建立项目经费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每半年


                主动向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实行预算单位科技经


                费“公务卡制度”,确保科技经费使用按时、安全、规范。依托省

                科技厅财务监管中心,吸收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项目进行全面审计


                监管,出具项目经费检查报告,作为项目信用管理和问责的重要依

                据。


                      建立科技计划财政科技资金使用问责机制。项目主管部门应加


                强对项目承担单位的服务、检查和督导。实行项目执行约谈制度,

                对推荐项目存在弄虚作假或项目执行过程中经费使用存在违规行


                为的主管部门和单位,由省级科技主管部门约谈所在主管部门主要

                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法人。加大约束力度,对存在违规行为的进


                行公开通报,责成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到位的,采取


                停止项目经费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等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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