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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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年已享受中央、


                省级专利资金资助和奖励的项目,市级不再进行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

                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对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的扶持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机制,

                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管理

                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 专利申请;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四)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五)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


                      (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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