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49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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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专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
政管理制度,按照“公开透明、科学管理、注重实效、利于监督”
的原则,充分体现财政资金的引导和带动作用。当年已享受中央、
省级专利资金资助和奖励的项目,市级不再进行重复资助和奖励。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境内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有经
常居所的个人。
第四条 各区(市)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加大对专利创造、
运用、保护、服务和奖励等工作的扶持力度,形成上下联动机制,
共同推动我市专利事业向纵深发展。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专利创造、运用、服务、保护、管理
和奖励等工作。
第六条专利创造,主要包括:
(一)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费资助和国内授权发明专利资助;
(二)国(境)外授权发明专利资助,PCT 专利申请;
(三)有效发明专利维持;
(四)企业首件授权国内发明专利;
(五)专利创造大户资助。
第七条专利运用,主要包括:
(一)知识产权标准化实施和优势企业、示范企业培育;
(二)知识产权集聚区建设;
(三)专利权质押融资、保险及其他知识产权投融资工作;
(四)开展专利运营和专利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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