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管理,实行专款专用、独立核算,确保发挥最大效益。
第二十一条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
料和凭据。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资金的,一经发现,全额追回已
资助的资金,且三年内不再享受该专项资金资助,情节严重的,将
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 12 月
31 日。原《威海市知识产权(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威
财教〔2013〕78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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