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7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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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初审同意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市科技局。


                      第八条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开展机器人首台(套)

                产品的认定评审工作。评审结果在市科技局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


                期为 5 个有效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正式公布认定结果。


                      第九条通过认定的机器人首台(套)产品,按价值给予全额资

                金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不包括省财政直管县)两级财政按照同


                比例承担。


                      第十条申请单位要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有提弄

                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产品认定行为的,撤消认定结论,追


                回补助资金,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0


                年 4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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