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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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的申

                报、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认定机器人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威海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连续研

                发生产机器人产品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明


                显突破。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


                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威海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见


                附件一、二)。

                      (二)同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机器


                人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七条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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