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556 - 威海市科技创新政策词典
P. 556
产品。
第四条市科技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的申
报、认定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申请认定机器人首台(套)产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威海市行政区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连续研
发生产机器人产品能力的企业。
(二)申请单位拥有产品的知识产权,主要技术性能指标有明
显突破。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
力,以及具备批量生产的基础条件。
第六条申请单位需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威海市机器人首台(套)产品认定申请表和申请报告(见
附件一、二)。
(二)同专业两名以上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专家出具的机器
人首台(套)产品推荐函。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
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申请单位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发票。
(七)申请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复印件。
(八)审计机构出具的申请单位年度财务审计报表。
第七条各区市、开发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的申报材料进
554